常壓熱水4噸燃氣鍋爐選用指南分析
1、對于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物內的鍋爐房,常壓熱水
4噸燃氣鍋爐單臺熱功率不得大于7MW,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不高于95℃。同時應征得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和消防部門的認可同意。
2、鍋爐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符合GB13271-2001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的規定。
3、常壓鍋爐為非壓力容器,不受技術監察監督。但常壓鍋爐如系統設計不合理而造成帶壓運行時,危險更大(因事故較多,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專門出版了《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》,以加強對常壓熱水鍋爐的管理,確保安全運行)。
4、選用常壓鍋爐應考慮系統配置的經濟性。一般常壓鍋爐適用于低層或多層熱負荷較小的建筑,熱負荷大的大型建筑,需要采用多臺常壓熱水鍋爐,效率低,不建議采用。
5、選用常壓熱水4噸燃氣鍋爐時,應要求制造廠提供水阻力特性。宜選用名義工況流量通過鍋爐的水阻力≤0.08MPa的產品。
6、選用鍋爐的額定熱效率應符合《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》GB50189-2005中有關“燃油燃氣蒸汽、熱水鍋爐額定熱效率≥89%”的規定。